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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水喷淋的设备用房,灭火系统适应、选型原则!

疑问一:何谓“禁忌水喷淋”的设备用房?

禁忌水喷淋的设备用房,通常是指不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备用房,比如:

1、建筑物的常规公共设备用房,比如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室、弱电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等。

2、建筑物的特殊功能用房,比如重要资料室和档案室、贵重物品库房,以及医疗建筑的CT、DR、MRI、CR、数字肠胃镜、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设备房,等等。

疑问二:这类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怎样选择自动灭火系统?

这类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怎样选择自动灭火系统,基本原则如下:

一、对于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比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建筑,其设备用房应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自动灭火系统。

这类设备用房均属于公共设备用房,其价值和重要性均明显高于常规公共场所,尤其有些场所(比如变配电等)的火灾风险更高于常规公共场所。依此,当建筑的其他公共部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这类场所理应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当不能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气体灭火、细水雾等灭火系统。

但是,对于造价有限,且水渍不会造成严重电气风险的设备用房,仍可考虑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1:“造价有限”主要是指场所中的设备造价有限,可与气体灭火系统等的投资和维护造价对比确定。

注2:“水渍不会造成严重电气风险”,主要是指设备外壳防护等级满足电气防护要求,或可以在火灾时及时切断电源等。

有关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的概念,可参: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的含义!

二、对于特殊重要设备室,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本条所述的“特殊重要设置室”,即《建规》第8.3.9条所述的特殊重要设备室,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具体参:何谓“特殊重要设备”!

三、专业规范有规定的,依专业规范执行。

比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规定:

1、第6.7.3条: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第6.7.4条: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等等。

四、以上情况以外的设备用房,可配置与之相适用的灭火器材。

比如ABC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