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消防检查不取证 法院判决消防救援机构败诉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无论消防监督检查是否发现问题,都要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整改。由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采用表格勾选方法记录,未选择项目留空白且不向被被检查人当事人送达,存在易篡改性。实践中常出现检查内容是否真实的争议。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例,因《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内容没有相关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判决消防救援机构败诉。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9日,被告原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南区大队对原告A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发现原告场所使用面积与其《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载明面积291平方米不符,遂立案查处。6月25日,被告对原告不再具备消防安全合格条件行政处罚一案举行听证。8月5日,被告委托测绘机构测量面积499.91平方米。随后,被告作出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载了场所使用面积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但是被告在做出行政处罚告知和举行听证时,并未对原告实际经营面积进行具体测绘,直至听证程序结束后,才委托测绘机构出具了测绘报告;以及执法人员没有出示证件。存在轻微违法和调查取证程序不严谨,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原告的实体权利。故判决确认涉案行政处罚违法,但不撤销。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虽由上诉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作出该认定的具体事实依据,仅凭该份证据无法证实被上诉人所确认的违法事实。被上诉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已对涉案场所进行实际测量。被上诉人听证程序后获得的测绘结果,未经处罚前告知,且该测绘报告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故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证据使用。被上诉人并无直接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大于所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载面积。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鲁02行终225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
曹刚律师认为,终审判决恰值消防救援机构改变武警现役体制转隶地方的过渡期内作出,对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正确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
具体观点有四:
一是树立证据意识,履行法定职责要特别注意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必然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内容要有证据佐证。尽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有当事人签字,但因没有检查时进行现场测量的证据,而不被法院认可其证据能力,便是应从本案中要吸取的深刻教训。同时,建议在修改部门规章时,对消防执法文书格式进行优化,监督检查记录当场送达被检查人便于核对,取消勾选文书格式以减少篡改可能。
三是是执法主体身份要宣示。由《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可知,消防执法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不但要具备执法资格且应不少于两人,还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会构成程序违法。
四是树立程序意识,注意执法正当性。按照《行政处罚法》,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是行政处罚的正当顺序。程序不合法,行政行为便不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