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4年6个月,不是消防控制室的人员不要随便顶班……
2015年2月5日,惠东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发生火灾。惠州市惠东县“20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火灾事故共造成17人死亡,2名群众、4名消防队员受伤,过火面积约3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173万元。
在这起火灾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人物:洪伟松。他是工程部负责人,却阴差阳错地去消防控制室顶班,结果,真搞出事来了……
1、批发城消防设施情况
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地上设为四个防火分区,每层中庭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设有五座封闭疏散楼梯,外加两座室外疏散楼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天面设有高位水箱,地下一层设有水泵房和一个24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距离起火点4040 号商铺西南面 3.3 米、东南面 12 米各有一个室 内消火栓;东南面 2.2 米、西南面 1.5 米、东面 3.2 米、北面 2.5 米 各有一个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喷头;西南面 7 米、东北面 5.3 米各有一个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东南面1.5 米、西南面2.8 米、西北面4 米 各有一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探头。
点评:这个投资不小呀,可以说应有尽有。
2、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5个人
(1)5人是谁。徐某1,专职人员;范某1,专职人员;傅某1,专职人员;洪伟松,工程部负责人,兼职;朱某1,工程部人员,兼职。
(2)值班情况。专职人员值两个班,即每天1时至9时,17时至1时,分别由傅某1和范某1轮流,在两人休假时,徐某1顶班;兼职人员顶一个班,即9-17时,即洪伟松和朱某1轮流,并由徐某1配合。
(3)火灾发生当天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洪伟松,徐某1,当天工程部朱某1在工程部上班。
点评:这是违规啊。消防控制室要求24小时有2人值班,并且要持证上岗。
3、当事人洪伟松陈述
我是金某公司的电工,负责批发城的水电日常维修,还有协助管理监控室。案发当时,我在监控室休息,听到消防报警器响,就问徐某1是哪个部位的报警器响并叫他拿代码核对本查询,当我们确认了是四楼403X附近报警器响后,我叫徐某1马上用对讲机呼叫市场部和安检部到现场确认是否发生火灾。市场部和安检部还没反馈信息给我们时,我就从视频监控里发现四楼里正在冒烟,我感觉是发生火灾了,就打110报警并同时叫徐某1向钟小军汇报情况。我报警之后,监控视频的摄像头完全被浓烟遮住,看不清楚四楼的情况,当时形势比较紧急,我就和朱某1去到批发城一楼后面的变压器下面,我用专用拉杆将变压器低压的输出总闸拉下来,而没有去距离较远的地下室电房关闭商场总电闸……
点评:前面的反应挺机灵的,通过监控确认是火灾,这得给赞;打110报警,这不是太明白,应该打119啊;直接把所有电源关了,败笔,一看就是不懂消防啊。就这一个举动,判刑4年多。
4、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1。我在监控室工作,监控室由工程部负责人洪伟松兼管。2012年10月份我来上班时,监控室的消防系统的报警主机就已经设定在手动状态。2015年2月5日13时40分许,我和洪伟松正在监控室坐着,突然消防报警器就响了,并显示是商场四楼发生火灾,我们马上用对讲机呼叫市场部和保安到四楼救火和报警,呼叫后,洪伟松马上去了四楼,我就到外面疏散群众和禁止客人进入,不久,派出所民警和消防人员也到现场了。我和洪伟松当时没有启动消防警报等消防器材救急措施,因为当时消防报警器响了不久后,所有电源都没有了,启动不了。
(2)证人朱某1。我知道发生火灾后,从工程部这边的消防通道上到三楼和四楼之间,当时有好大烟雾冒下来,上不了四楼,这时我遇见因上不了四楼下楼的洪伟松,洪伟松就说起火了怎么办,当时我就认为是不是电线引起火灾,就说了一句要不要截断电源,洪伟松听后就叫我去监控室拿那个电工专用的绝缘棒,我就和洪伟松就到监控室拿了绝缘棒,然后洪伟松就带我走到批发城后面离监控室有五十米的两个变压器下,洪伟松就用绝缘棒勾其中一个变压器的电闸,把那电闸打下,之后我自己就把绝缘棒拿回监控室……
点评:徐某1水平一般,没打自动是错,从控制室离开去疏散人,是错。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任务在哪儿根本不清楚。但即使这样,也没算犯大错,没刑事责任。
最后,这起火灾中洪伟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所以谁说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人人都能干?瞎兼职又不懂的,碰上火灾你就麻烦很大啊,没有金刚钻,还是少揽瓷器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