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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再强制要求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一、来时的路

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

但迟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发布,各地相当比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仍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作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前置条件。

部分社会单位对此颇有意见。上半年,笔者参与省一级《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贯彻落实意见起草工作时有多个社会单位在座谈中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继续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作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前置条件是不执行中央改革决策部署、不讲政治,增加企业负担。

其实住建部门继续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作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前置条件既是形势所逼也符合深化改革有关要求。

一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属于消防执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从法律效力层级来讲,党内文件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修改才能获得法律效力,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原公安部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十八大以来,中央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特别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因此《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只有在原有的法律法规修改后才能正式施行,这也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至今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原因。当然有关部门尽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以落后中央改革决策部署也是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比较仓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缺乏专业力量,短时间内需要第三方机构把关。

6月1日实施的住建部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这条规定一度让各界怀疑住建部拟通过单位组织自主验收的形式暗渡陈仓,继续变相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作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前置条件。

6月16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在文书样式后附的填表说明中这一情形终于得以明确。填表说明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主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并不强制要求聘请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还能做什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三、结论:到底是取消了还是没取消?

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这一改革举措的核心是减轻企业负担,并不天然的否定消防设施检测在提高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方面的贡献,因此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鼓励政府购买或者企业自愿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不再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出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