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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官网上公布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这是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划归住建部门后,住建部门首次发布的配套规章。“消防法律研究”团队李福秋律师在学习研究后与大家研究交流《暂行规定》。

一、关于规章的名称变化

    熟悉消防法律的读者应该清楚,原公安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章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而这次住建部发布的规章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名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公安部的“消防监督管理”变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这主要是因为两个部门的职责定位的不同。原消防机构的建筑审核和消防验收属于消防监督管理范畴,而住建部门的《暂行规定》是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从两部规章的立法目的可以明显看出不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另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是,《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第三项做了大幅修改。由原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修改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明显可以看出这是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的删除,建设工程施现场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然属于消防机构的职责。

    关于规章的名称还应该注意到的是“暂行规定”。部门规章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规范文件,虽然《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并未规定“暂行规定”的有效期间。但是,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暂行”还是有明确规定的,例如,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笔者认为,住建部在起草制定这部规定时,充分考虑该项工作顺利过渡和社会的接受程度,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基本沿用原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因此冠以“暂行规定”,预计实际运行几年后会再次修订。

二、《暂行规定》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征信管理是现代化行政管理的趋势,立法者打算通过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五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二)明确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了两类主体,分别为住建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法条明确规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由此可见,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应当需要专业能力,至于什么样的“专业技术能力”,规定并未明确。但是对于后一类从业人员这类主体,如果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技术资格,应当认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考虑到住建部门专门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人员现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从该条可以看出,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

    (三)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明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四)明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查验义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内容。《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四)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并且,明确规定“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条规定可以认为在申请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自行进行相关的消防验收。《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时,主要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另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以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等。

    以上是编者尝试对《暂行规定》的解读,欢迎大家批评指正。